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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转学”、“管理责任”等部分进行了细化;对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新增了对学籍变动材料备案的要求;调整了新生学籍注册时间!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文字解读
2016年,我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实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出台以来,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成效突出,整体效果明显。为适应新时期对职业教育的新需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决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需要。近年来,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多次就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部署及具体要求,新修订的《规范》结合沈阳市实际,对“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转学”、“管理责任”等部分进行了细化。
——适应学籍管理新形势的需要。2022年,我市为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管理,将除市直属学校以外的中职学校的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区县(市)教育局实行属地管理,新修订的《规范》就各区县(市)教育局的学籍管理职权、责任及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划分和明确。
——适应职业教育改革新需求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普融通工作,对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为规范学籍管理,新增了对学籍变动材料备案的要求;为解决中职学籍系统与资助系统建立学生信息时间冲突的问题,调整了新生学籍注册时间。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管理职责、工作流程、管理责任3大部分。
一是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区县、学校各级职责和管理职能。
二是工作流程。明确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管理、转学、转专业、学生个人信息变更、退学、学籍注销、休学、复学、留(降)级、开除学籍、毕业各项工作流程及要求。
三是管理责任。要求各级各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明确了违反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应处理办法。
新《规定》下发后,2016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图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规范内没有涉及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文件执行。
一、管理职责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与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为学籍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二、工作流程
(一)学籍注册
1.学籍注册分为书面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形式。在书面注册的基础上进行电子注册,学籍注册在每年秋季进行,10月31日截止。
2.学籍注册依据市招考办提供的招生录取(备案)名册进行,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由市招考办制作并提供给各校。各校需凭名册和《新生网上注册报告》(附表1)进行备案。
3.学生取得电子学籍以通过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学籍注册审核为准,同时需在属地主管区县(市)教育局及市教育局备案相应的书面注册材料。
4.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有义务联系学生及家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5.下列情况不予注册:未列入市招考办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的;规定注册截止时间以后的;新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核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取消入学资格的;涉及学生学籍注册的联合办学,未经事前备案的。
(二)学籍变动管理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留降级、学生个人信息变更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职学校需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籍变动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手续。
各级受理学籍变动后,相关区县(市)教育局、中职学校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每个月的10日和25日(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为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动工作时间。
各级完成学籍变动后,相关区县(市)教育局、中职学校应妥善保管相关学籍变动材料(学生毕业后3年以上)。
(三)转学
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学生在第一学期、毕业年级和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由普通高中转入到中职学校的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半。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不得通过转学进入贯通培养项目,且项目之间和项目内部不得转学。学生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培养资格。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间转学:
1.转出、转入学校审核盖章。转学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原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附表2,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原学校审核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再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2.转出、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转出、转入学校均为中职学校的,分别由转出、转入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出学校为普通高中的,由市教育局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的业务处审核盖章;转出学校为技工学校的,由市人社局盖章。如转学学生已在原就读普通高中或技工学校退学,且能提供入学及退学手续的,不需相关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盖章。
3.备案。转入学校将备案表送交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4.转出、转入学校及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电子学籍的调整程序。
跨市级以上地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转出。由沈阳市转出到外市学习的学生,需转学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原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备案表,分别由原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2.学生转入。由外市转入到沈阳市学习的学生,分别由转入学校、接收学校、双方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3.跨省间转学参照跨市间转学流程办理。
(四)转专业
已经享受免学费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要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备案表,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进行电子学籍的相应变更。
以上转学和转专业所提及的“学期”时间节点为1月31日和7月31日,各校办理转学、转专业等手续需在此时间之前办理。
(五)学生个人信息变更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个人信息变动备案表》(见附表3)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进行电子学籍的相应变更。
(六)退学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做退学处理: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学生退学,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注销学籍)备案汇总表》(见附表4)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做电子学籍退学处理。
(七)学籍注销
学籍注销遵循及时、准确、人籍相符的原则。下列情况需注销学籍:
1.新生入学后已经注册学籍的,学校发现不符合就读资格和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需注销其学籍;
2.双重学籍学生,包括“一校两牌”学校的学生,既注册了中职学籍同时还注册有普通高中或者技工学校学籍的,需保留中职学籍,注销其他学籍;
注销学籍程序参照退学程序执行。
(八)休学、复学、留(降)级、开除学籍、毕业
休学、复学、留(降)级、开除学籍、毕业等情况按教育部学籍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责任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学校违反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由主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1.新生网上注册报告
2.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
3.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个人信息变动备案表
4.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注销学籍)备案汇总表
本文标题:《沈阳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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